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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违约怎么办收藏?|?投诉2013年11月26日我在某房产中介相中一套住宅。与当月30日与中介及卖家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由于我是贷款买房,合同上写着中介于5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完成房屋买卖。中介如有违约承担甲乙双方房屋总价的3‰违约金。无正当理由或由于其它过失影甲乙双方交易的,且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由中介公司赔偿损失。由于我女朋友怀孕着急结婚,中途我催过中介公司几次,他们一直告诉我没问题,按期交房。但是现在已超过55个工作日,中介公司告诉我贷款办理不下来,我想咨询一下中介公司是否违约?没有新房婚结不上,我这种情况中介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我损失?谢谢!问题分类:免费法律咨询?>?哈尔滨法律咨询?>?哈尔滨房产纠纷法律咨询?>

房产纠纷 2018-12-18 06: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于房屋买卖的违约金一般是多少这个问题,大致有两种计算方法:
    1、以逾期天数为基础,约定一个固定的万分之几的比例来计算,在逾期付款和逾期交付的违约金计算中采用了这种计算方法;
    2、约定一个固定的百分比来计算违约金的数额。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房屋买卖中,以下六种情况属于卖方违约的责任问题: 
    一、交付不能。当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则构成根本性违约,除非出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交付迟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实际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将房屋交付使用,二是交付产权过户手续。此两种的给付迟延,只是给买受人造成某些经济损失,或遭受某些不方便,这些一般可主张违约赔偿即可获取补救,所以法律不应提供直接解约权。买受人只有在行使催告后,方可行使解约权。在此中,出卖人可主张某些不可抗力事由为抗辩。  
    三、商品房的质量瑕疵。《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四、商品房面积短少的责任承担。依照《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4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有约定,对于依据计算房款的面积误差超过3%部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即超过部分,买受人无需另行支付费用,不足部分,则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这样处理,是将出卖人交付面积误差超过3%的房屋视为瑕疵给付。这样规定,一方面能促使出卖人规范开发、销售楼盘,另一方面给买受人比行使解除权获得更多的优惠,通过经济手段来促使合同有效,避免出现房地产逆向流转的后果。  
    五、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对于景观房而言,如果房屋朝向、间距、位置的误差直接导致观看风景遭受严重影响,都使买受人赢利的合同目的受到极大损害,买受人可以行使解约权。对于一般商品房而言如果朝向、间距、位置位置的改变导致日照、通光受到严重影响的,买受人可以行使节约权。  
    六、关于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责任承担。出卖人为吸引买受人,在预售时都会对绿化率、配套设施等作出承诺,但许多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往往不能兑现允诺。一般认为,这些违约并不导致生命财产遭受危险,也不严重影响生活质量,因此不能认定为根本性违约,不应行使解除权,买受人可以就此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 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的,首先可由双方进行协商,在明确双方责任的情况下解决纠纷;如果双方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纠纷的,则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依法判决。
  • 房屋买卖合同在如下情况视为“房屋交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商品房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商品房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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