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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2009年3月15日入职公司上班至今,因入职5年半有余,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支付工资不及时且拒绝支付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申请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关费用。一?、在职期间基本情况说明:1、2009年3月15日~2009年9月17日在公司总部上班共186天约27周,每周5.5天,法定节假日正常放假.2、2009年9月17日至2012年12月在XX项目上班1200天约171周,全年除春节放假外,均无假日;每天工作时长9小时,每逢工程计量时,每期计量需加班3-4天,每天从8点左右开始到凌晨2-4点结束,共计完成计量16期。3、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30日在公司总部上班608天约87周,每周5.5天,法定节假日正常放假。4、基本工资标准为5000元/月,日工资为5000/21.75=229.89元,小时工资为5000/21.75/8=28.74元。10、11年年底发2-3万;2012年至今均未发放,因老板多次承诺奖励桥车一辆,故一直未向他提工资、奖金的事。5、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共计13个月工资未发。二、公司应予以支付的费用505098.71元?(一)加班费:241336.2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予以支付加班费。加班费包括:1、平时加班费: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公休日加班费: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3、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费用如下:1、平时加班费:28.74*1.5*459=19784.48元。2009年9月17日至2012年12月在XX项目期间每日工作9小时,每期计量时加班3-4天,基本每天到凌晨2-4点(6-8小时),共计量16期。加班时间为171*1+16*3*6=459小时。2、公休日加班:28.74*2*3477=1999827.59元。项目期间171*2*9=3078小时,公司期间:(27+87)*3.5=399小时,共计:3477小时。3、法定节假日:28.74*4*252=21724.14元。在项目期间除春节放假外,其余法定节假日均为放假。2009年4天,2010、2011、2012每年8天,共计28*9=252小时。(二)经济补偿:82500元??1、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5000*11=550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5.5*5000=27500元.(三)缴纳社会保险:116262.5元。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条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比例35.5%(医疗8%养老20%失业2%工伤1%生育1%公积金3.5%),5000*35.5%*65.5=116262.5元。(四)补发工资:65000元???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共计13个月,13*5000=650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申请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关费用。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合同纠纷 2019-06-10 10: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定节假日和周休日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假期。所谓休息日,简单地说就是每周的周休日,它是每周常规的休息时间;而法定休假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年节假日,国务院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过去包括元旦、“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和春节,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法定假日指在特殊的一天或几天,全国人民共同放假休息的日子,一般为重大的传统节日和纪念日,法定节假日由国家或政府立法明确规定。平常的周休息日是劳动者每周休息的日子,是工业化发展过程中,逐渐发展而来的,是经济发展民主政治进步的表现。周休日是维持人体身心健康和劳动力再生的必须,一般情况下,周休日制度也由国家专门规定。但周休日的具体时间要根据行业、地区特点,和生产生活实际来决定,可以是一周中从周一至周日的任何日子。由此可见法定节日和周休日两者性质不同,所以,国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和周休日加班,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也不同。  目前,国家和本市有关计算加班工资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另外,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春节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  加班工资基数不包括奖金。
      按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基数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对应岗位工资标准计算,指所在岗位法定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包括奖励性工资。
  • 劳动者在节假日期间上班的,节假日加班费计算应当从上班的那一刻开始计算的。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
    1.5倍;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一、《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 工 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
    21.75天。
  • 有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加班费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而来。
    加班是要给付加班费的,国家规定加班费标准如下: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单位未向员工明确调休或补休时间,员工皆有权要求两倍工资报酬。
    在工作时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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