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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妹夫过世了,他第一次婚姻有4个子女,妻子过世,第二次婚姻妻子带有一子女,也就是妹夫的继子女,期间他们购置大量房产,后第二任妻子过世,也没进行财产分割继承,我妹和妹夫结婚时带有一女,婚后他们又生有一女,现在我妹夫过世,请问:财产应该怎么继承分割?他第二任妻子死后财产应该怎么分割?我妹带的继子女有继承权吗?急!!!谢谢!!!!

继承 2018-12-14 09: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那么,根据此规定,你所主张的遗嘱的效力还须深入思考与观察。不过,无论如何,作为继承人享有对遗产的共有权,因此,继承人可正当的要求分割遗产。至于,你所主张的份额,若口头遗嘱无效,那么应当将夫妻共有的财产的分开,另一半由继承人按其份额继承。
    丧葬费抚恤金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还须考虑!以上仅作参考!
  •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能否相互拥有继承权,取决于他们之间有无抚养关系,有抚养关系,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反之亦然。如果没有抚养关系,则相互之间无继承权。如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离婚,未成年继子女被生父或生母一方带走而继父或继母又终止抚养的(继父或继母愿意继续抚养的除外),原已形成的抚养关系终止,继父母子女间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继父母子女间无相互继承权;如离婚时继子女已被继父母抚养成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仍具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继父母对继子女有遗产继承权。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同于养子女。享有双重继承权。养子女与生父母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只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生父母离婚,并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完全可以在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同时对其生父母享有继承权。同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不仅可以对继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也可以继承其生子女的遗产。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总是的意见》第21条就明确规定:“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也就能像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在法律上的扶养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  
    2.继父母对已经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1)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2)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若继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扶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综上所述,只要能具备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的情形之一,就可认定为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就互相享有继承权。
  • 你好,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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