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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登记结婚后买了房子,是爱人付首付的,当时只给签购房合同,合同上写的他的名字。中间交房款也有我家人出一部分资,现在房子还没有交钥匙,也没有付完最后一笔尾款,离婚房子怎样分?是算他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生活中,我的工资都用来做日常开资,他的工资用于还款,名义上好像只有他再还房款,我似乎没有怎么参与,但事实上我的收入也都奉献了家庭。再者,我们有一个才两个多月的小孩,如果离婚,孩子的抚养权一定给我对吧?孩子判给我那房子是否能优先考虑判给我呢?当时只给签购房合同,离婚房子怎样分?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孩子的抚养权一定给我对吧?

离婚 2019-05-20 12: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协商解决,存在共同财产的,先由夫妻双方通过共同财产来进行清唱。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1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依照该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购买自住房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房屋的,该房屋都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你可以主张分割。关于共同财产的规定如下: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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