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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亲先于母亲去世,已故母亲在安徽蚌埠有房改房产一处(父亲去世后20年分的),现需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手续。父母生有1女2男,我为长女,母亲生前曾表示房产由小弟弟继承(无公证遗嘱)。现我和大弟弟均自愿放弃该处房产的继承权,需办理放弃房产继承权申明公证,请问:1.我们姐弟三人均在合肥工作,能在合肥办理这个公证吗?2.如能办理,怎么办,可在那里办,需要我提供哪些材料?3.费用需要多少?谢谢!

继承 2018-12-29 14: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继承法》规定的遗嘱法定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正如前面所讲到的既然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重新订立遗嘱,这样就有可能出现有多份遗嘱同时存在的情况。
    如何确认这多份遗嘱的效力?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多份遗嘱如果处分的内容并不冲突并相互补充,则各自都有法律效力; 2 、如果内容存在冲突,那么遵循以下原则处理:( 1 )、公证遗嘱优先原则。
    即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2 )、后遗嘱优先原则。在没有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没有遗嘱的房产继承过户,主要有三种途径:
      
    1、协商继承
      也就是全部继承人之间如果能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的,可以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到房管局申请房屋过户。
     
    2、公证继承
      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继承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3、诉讼继承
      全部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则需要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 遗嘱是立遗嘱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一种行为,只要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中处分的财产确定是归立遗嘱人所有并且符合遗嘱的要件的,那么遗嘱就是有效的。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等形式,只有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公证,其他四种遗嘱不需要公证,但是必须符合各自的有效要件,如果不符合遗嘱的要件,那么即使有遗嘱,因为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也是无效的。
    遗嘱无效的话,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是可以继承的。如果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内容也是真实的,那么遗嘱有效,父母没有继承权。
  • 遗嘱公证费收取标准:
    (1)标的总额不满10万元的,收费10~50元;
    (2)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收费100元;
    (3)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收费300元;
    (4)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收费600元;
    (5)2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收费1000元;
    (6)30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收费2000元;
    (7)400万元以上的,收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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