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事情经过:

我们二三十户住户在原公司家属区居住(总共100多户),公司破产后由一房地产开发商负责开发。动员我们搬迁时,协商情况如下:(1)不要房子给予部

分现金补贴,(2)要房子现金补贴没有了,但按照一定价格购买回迁楼(下面附回迁协议)、由于种种原因楼房现在才建成(基本建设完成)。开发商却在2014

年6月份突然向我们这些业主提出每平方涨价1120多元的要求,涨价的理由是(每平方):税8.85%(约265.5元)、配套费150元、物业质量保证金30元、绿地代

植费20元、天然气开口费33元、电力配套费107元、取暖开口材料费 150元、太阳能20元、材料差100元、人工费差134.5元 、电视宽带10元、消防10元、外墙保

温90元,合计每平方1120元。因为牵扯到是国企改制的遗留问题,我们业主到信访上访,价格

又减低了290元。但到现在就是不想降下来价格。

附件:回迁协议

原山东***股份有限公司危房区住户张***于2011年7月20日搬迁,待山东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原***厂住宅楼前拟定建楼,建好后此住户按公司规定价格

1700元/平方,购买一楼回迁时并将所住公寓楼退回原单位。购买楼次序编号 7号。本洗衣意识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甲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盖着公司行政章) 电话:*********

乙方:******* 电话:*******

2011年7月20日

咨询:(1)这个协议开发商有没有可以利用的漏洞?

(2)我们如何起诉房地产开发公司,如何起诉,起诉的要求是什么?(要涨价时只是给我们了一个涨价的明细,没有盖章)。

破产清算 2018-12-22 13: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债务人(房产开发商)有权根据破产法、公司法规定申请破产,破产宣告后,购房者可以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2]16号批复的精神,取得所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对这一问题,也有比较激进一些不依上批复而依物权法规定,没有过户不享有物权的看法。
    因此,需要努力争取。以上意见供参考。

  • 一、起诉要准备身份证明,递交起诉状,提供证据(如协议及双方往来的手续等)即可。
    二、代理费用根据标的计算,你可参照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律师收费的标准计算。
    三、下面的规定你可以参考: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需要具体分析,例如,楼上发生漏水事故,一般可按一下方法解决:
    第一,如经鉴定,漏水因房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引起,在保修期内,受损害业主可要求开发商对房屋漏水进行维修,并赔偿业主因此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正常使用条件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不低于8年。
    第二,如果楼上业主确因装修或铺设水管造成楼下业主漏水,楼上住户应及时查找漏水原因并进行维修,还应当就其不当行为给楼下住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如果因房屋建筑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漏水,楼上、楼下业主应共同承担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 你好,很多人不清楚交房后质量问题赔偿怎么解决,其实要分两种情况: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非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  如遇房屋防水等非主体结构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则依约定执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无特别约定,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予以解决,但一般开发商不会同意退房。遇到此类问题,如在法定保修期限和范围内,开发商应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如超过法定保修范围和期限的,实行有偿维修。其中属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部分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出;属于购房者自用部位及自用设备的,由业主自行承担费用。如果开发商在法定保修期内未能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由此给购房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一般来说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发生质量问题的并不多见,大量发生的是非主体结构问题。因此,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注重有关房屋质量条款的约定,并注意收房时开发商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有关房屋质量保修约定、保修期及保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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