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母亲留下一套遗产房,并且母亲留下自书遗嘱房子给我,姐姐把我给告了,要求依法继承分割房产,已经开过庭了,法官调解无效,法官说自书遗嘱现在还不能确定可不可以算自书遗嘱,因为时间太长了1988年写的,得他们合议以后才能确定算不算遗嘱,有没有法律效益,请问律师法官这样说对吗?我们应该怎么办?

继承 2018-12-16 18: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大于或等于积极财产,即债务清偿后无剩余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并不影响遗嘱其他有效部分的生效,有效部分按照遗嘱规定的继承,无效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 没有经过公证对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不会产生影响,只要该自书遗嘱处分的是立嘱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并由立嘱人亲自书写和签名的,该遗嘱就是有效遗嘱,应该按遗嘱的内容执行或分配遗产。  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者丧失了继承权时,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没有先后顺序,一般情况下都均等的分割遗产。  以上是法定继承,遗产继承优先于于法定继承,如果你们能找到你叔叔生前所立的书面遗嘱,则按书面遗嘱继承。如果只有口头遗嘱,则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该四个要件的口头遗嘱当属无效遗嘱。
  •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这种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到场证明,立遗嘱的人可按照自己的意志书写设立遗嘱。它具有简便易行、节省开支、修改容易、便于保守隐私和秘密的特点。自书遗嘱是被广泛采用的一种遗嘱形式。《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设立自书遗嘱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遗闲人必须亲笔书写遗嘱的全文  如果委托他人代写、作记录,或者用各种印刷、复印、软盘、电报、电传、传真、电于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都不能认为是自书遗嘱。  遗嘱人生前的日记、信函等,即使记载了有关本人死后财产处理的打算,也不能视为自书遗嘱。  死者临终前留下了遗书,经认定为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露的,应确认符合自书遗嘱的条件。继承法对遗嘱人使用的笔墨、纸张等没有硬件要求.只要能清晰记载遗嘱内容,不易退色、变质、虫食等均可。  
    (2)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  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后,必须在遗瞩上亲笔签名,其他如加盖印章、接指印等都不能代替亲笔签名。遗嘱人只有在遗嘱上亲笔签名,才能表示该遗嘱为遗嘱人所立,也才能在对遗嘱效力发生争议时,可以凭借现代技术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进行查证。  
    (3)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亲笔注明年、月、日  遗嘱上记载的日期十分重要,可以据此判断遗嘱人有无遗嘱能力,进而确认遗嘱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是否有效。遗嘱人在遗嘱上记明的日期,应该准确而又具体.如果遗嘱中未注明日期.该遗嘱不生效。  遗嘱必须具备上述三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不发生法律效力。继承法没有对自书遗嘱记明地点、加盖印章等作出特别要求,也没有变更、增删遗嘱内容形式上的规定。遗嘱人要想变更或增删遗嘱内容的,如果不便在原遗嘱上更改,应当重新再立一份。
  • 你好,按照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可以立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你说的情况好像所立的遗嘱无效。但你们是财产代管人,在夫妻持续期间继承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所有。如果他说放弃继承是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的,你主张的话,他说放弃的财产是无效的。
    你要委托给律师是对你有很大好处的,胜率在80%.希望你委托律师帮你打赢这场官司。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滨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