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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车辆的疑问第一我有一辆车,产权是我奶奶的名字。家里成员构成是爷爷(已故)、奶奶、父亲和两个姑姑、第二代还各有一个子女。我如何才能最简单继承该车辆,比如是先立遗嘱公正还是等奶奶身故再去办理。车辆归属无纠纷。所有办理方法是否都需要所有有权利继承的人到场,继承人包括哪几位?比如是先立遗嘱公正还是等奶奶身故再去办理。是否都需要所有有权利继承的人到场,继承人包括哪几位?

继承 2019-03-12 10: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
    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 怎样立遗嘱?
    可以采取公证遗嘱,让公证人员到家里坐公证也可以,不用到公证处去办理。也可以采取自书遗嘱,条件是有2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证明。无利害关系人就是与继承没有关系的人。
    也可以采取录音遗嘱,条件同自书自书遗嘱一样。遗嘱要写明遗产的范围。把自己的合法遗产让谁继承写清楚。
  • 继承纠纷涉及的问题较多,需要具体分析,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  继承权诉讼时效期限应当从继承人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这就是说,继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并且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内必须行使,否则就将失去法律的保护。但在出现法定事由时,2年诉讼时效可能被中止、中断或延长。
    所谓诉讼时效中止,就是指由于一定事实的发生(如发生战争、大规模自然灾害、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等),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从中止原因消灭之日起,时效期限连同中止前的期限继续计算。
    但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在诉讼时效期限的最后6个月内容发生,如在之前发生的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  所谓诉讼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发生了某种特定事由,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限全归于无效,该法定事由结束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最常见的诉讼时效中断是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谓诉讼时效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届满后,继承人因有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时,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延长时效。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可以由继承人自己亲自行使,也可以由代理人代理行使。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尽管侵害继承权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总的说来,侵害继承权实际上表现为侵害人没有合法根据地部分或全部占有被继承人的遗产。
    因此,在发生继承权的客观事实时,继承人可以向侵害人直接提出回复的请求,或者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其请求,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民事审判程序予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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