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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房产再出售我外公过世后留下一套房产,为避税我父母与舅舅以诉讼的方式更新了产证,刚办理好产证,新产证目前为我舅舅,母亲和父亲的名字,由于准备将该房屋出售,房交所称由于我妈妈和舅舅名下都有房屋,该房屋需要交纳20%的税,但我父亲名下没有房屋,如果将产证改为我父亲一个人的名字是否可以避开这20%的税,谢谢

继承 2018-12-16 23: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处分因继承取得的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家中独子继承父母的房产,在继承开始时就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并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
    但是如果其欲对该房产进行处分,如将该房产转让、赠与给他人,那么必须先办理其为该房产所有人的物权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 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房产继承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一般以过户时间为准,房产一般以登记为取得所有权标志。
    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如果未办理过户,仍保持去世前的状态,一般时效并不起算,而过户一般是要所有继承人配合才能办理的,如果有的继承人用一些非法手段过户,这时才涉及侵犯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问题。
  • 房产作为财产的一部分,在离婚时也须进行分割,可以参考财产分割的原则、方法。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婚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父母的房产,原则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均分。
    但是父母的遗嘱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时按照个人财产分割,另一方没有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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