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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特种设备起重机的企业(需要许可证),产品已经给用户安装使用,技术监督局也已经验收合格。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是供应部负责采购的配套件有问题,如三马葫芦、新大力电机、青岛小厂的减速机),企业没有及时去售后服务,也没有及时责成配套厂家去维修,因此用户自己决定罚该企业一大笔货款,而该企业把用户的罚款让本企业相关的生产管理人员承担有法可依吗?是否应该通过技术监督局鉴定责任?若找责任人是否应该是该企业供应人员和配套厂家负责?

劳动纠纷 2019-01-08 13: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遭遇商品质量问题,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即找经营者陈述自己购买含塑化剂食品的经过,并依法提出索赔要求,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2、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投诉应写明投诉人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和被投诉单位名称、地址,受损害事实,所购商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单位及交涉经过等,并提出自己的要求。
    3、 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如 工商、技术监督、卫生、商检)申诉。即通过直接向经营者的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行政执法部门出示证据,陈述受害经过,提出索赔要求。由有关部门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做出赔偿等决定。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起诉。消费者对以下四种情况,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与经营者协商不成;
    (2)对消费者协会调解或行政部门已做出的赔偿决定不满意;
    (3)经营者拒不执行已做出的调解和赔偿决定;
    (4)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后,经调解不成的。
  • 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如果起诉需保留时间差证据(没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 1.管理层造成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为了强化对造成企业破产有过错的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规定,此类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后一款规定为资格限制责任,是民事特别法对于自然人身份权的特别限制。公司法第150条也有类似规定。  
    2.违反破产程序义务的法律责任。为了督促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切实履行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相关义务,第126条规定,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可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处以罚款。第127条规定,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第129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3.欺诈破产行为的法律责任。为了遏制各种欺诈破产行为,破产法第128条规定,债务人有破产法第31~33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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