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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共有人姓名:??????????????????电话:?????????????????????买方(以下简称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第一条:房屋基本信息   甲方房屋坐落于井冈山市新城区映山红路8号鑫街步行街B栋212号商铺与213号商铺;位于第二层,房屋结构为框架结构,房产证登记面积212号商铺为59.54平方米,213号商铺为59.54平方米,原房屋买卖合同号为:20101200167。第二条:甲方退款价格1:原买卖合同所支付的首付款:壹拾伍万伍仟柒佰柒拾捌元整(15577.8元)。2:契税:9431.12元3:公告维修基金:4716元4:价格调节基金:476元5:转移登记费:1100元6:抵押登记费:1100元7:预告登记费:2200元8:共有权证登记费:10元9:评估费:1170元合计:人民币:175981.12元第三条: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   甲方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协助乙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则乙方有权利解除合同,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乙方在20个工作日之内未积极配合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乙方应承担责任,继续履行办理退房手续,。    备注:不可抗拒因素除外。第四条:过户费用?????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税费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乙方交纳。第五条:付款方式?????在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乙方应当在三日内应把所有房款(175981.12元)转入甲方指定账户。第六条:付款违约责任   如双方确认房屋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在三日内乙方未把总房款转入甲方指定账户,则乙方以每日总房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七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井冈山市新城区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备注:甲方指定账户号:??????????????账户名:

房产纠纷 2019-01-07 05: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违约金制度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两种法律功能,一方面对于守约方能够补偿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对于违约者进行一定的经济惩罚,是对合同履行的一种保障。违约金产生的依据一般可分为约定依据和法定依据,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当一方出现违约的情形时须向守约方支付该违约金。
    违约金的法定产生依据是指在当事人没有对违约金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法律给予违约方一定的惩罚而对守约方进行一定的法律救济。在违约金制度实际的适用过程中,当事人的约定违约金条款优先于法定违约金条款适用,只有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才可能适用法定条款。
  • 根据我国合同法,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处理如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卖方违约不卖,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通常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卖方应该双倍返还定金给买方。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卖方不想卖房,中介公司居间服务事项没有完成,因此无权收取报酬。
    中介公司收取的定金应当按照定金的法律规定执行,即中介公司应该返还定金,除此之外,卖方因其行为还应承担返还一倍定金的责任。
  • 房屋权属登记办理时限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竣工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集体土地上的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拔、转让、分割、合并、  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县官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座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三)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流程  房屋权属登记程序共分5个步骤:受理登记申请——权属审核——发布公告——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受理登记申请  
    1、申请人提出登记申请。  
    2、窗口收件、初审。工作人员收取当事人提交的登记文件后,便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有效、提交的登记资料是否齐全。  
    3、信息录入。经审查,凡当事人主体合格、提交的登记资料齐全,符合权属登记的规定,工作人员即可将产权人、房屋坐落、收取的文件等有关信息录入电脑。  
    4、出具登记收据。工作人员完成信息录入后,打印登记收据一式两份,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一份交当事人收执,一份由登记部门留存。  
    (二)权属审核权属审核科收到登记受理科移交的登记案件后,工作人员通过查阅产权档案、实地察看房屋,了解产权归属,核对测绘成果,进行权属复审、程序性评估、核准收费工作。复审中发现初审有误、书证不全的,应当退回登记受理科予以复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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