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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谈了一个离婚带小孩的男人,差不多快一年了,最近他要跟我分手,他打算用他房子的四分之一补偿我。但是这个房子目前很麻烦,是他5年前结婚后没多久购买的,写了他和他前妻两个人的名字。后来离婚时,协议上写明了对房子的处理意见是卖掉后一人一半,但他当时不想卖房子,他经济条件也不太好,他当时跟他前妻口头约定房子他不卖了,补偿他前妻10万,分两年付清。所以他的房子到现在也是他和他前妻两人的名字。那这样的话他说属于他的一半房产的那部分的一半补偿给我,是不是就很难办了,还得他前妻同意?他说可以给我个赠与合同,请问这样的情况还能要他和我签订房屋的部分产权的赠与合同吗?赠与以后可以撤销的吗?他说可以给我个赠与合同,请问这样的情况还能要他和我签订房屋的部分产权的赠与合同吗?赠与以后可以撤销的吗?

房产纠纷 2019-02-15 20: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要件。如果是新房,由于存在开发商与第一手买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手买主可以主张在可以办理所有权登记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手中持有文件,从法律上说,只是说明你对第一手买主有一个变更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只是一个债权关系,不是当然的物权关系。只有在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登记后,登记在名下,才能够确保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因此,这其中可能会有开发商或者第一手买主将房屋再次转卖并给其他买主办理了所有权登记,这样就无法取得房屋了。
  • 房屋产权无偿赠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第六条下列各项允许在应征税总额中扣除:  
    (一)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依法应补缴的各项税款、罚款、滞纳金;  
    (二)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未偿还的具有确凿证据的各项债务;  
    (三)被继承人丧葬费用;
  • 以夫妻房屋赠与合同为例,夫妻房屋产权赠与合同范本: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
    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第七条:甲、乙双方定于ls__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ls__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ls__份。其中甲方留执ls__份,乙方留执ls__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ls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附件一文本:房屋平面图。甲方(签章):ls__乙方(签章):ls__证件身份证号码:ls__证件身份证号码:ls__地址:ls__地址:ls__联系电话:ls__联系电话:ls__签约日期:ls__签约日期:ls__
  • 我国《继承法》中所罗列遗产范围中有房屋。所谓的房屋继承指的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它的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子具有了合法产权才能够被继承。
    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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