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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本人是某国有企业职工,在1999年间,该企业为维持正常生产和及时发职工工资,便以职工集资形式向本人借款,本人当时是以自己老婆的名义借款给该企业的借款上面是我老婆的名字。到2004年初,本人已经将其借款给该企业的债权恢复在自己的名下,但是当时借款上面写着“我本人账号转入我老婆名下”。到2007年该企业公告破产,请问我的这笔集资款债权人 名是我还是我老婆?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该笔集资款是可以恢复或转让的。还有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2004年该笔集资款恢复的时间比该企业公告破产的时间早了3年左右,因此破产管理人无权撤销此笔集资款为该企业职工我的集资款。请问我的理解对吗?请指点!非常谢谢!符先生请问我的这笔集资款债权人 因此破产管理人无权撤销此笔集资款为该企业职工我的集资款。请问我的理解对吗?

破产清算 2019-05-29 16: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债权人会议职权包括哪些的相关规定如下: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拥有确认申报债权、通过债务重整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职权。具体请查看《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 您好,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以下债权不得申报:

    1、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

    2、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3、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
    希望能帮到您。
  • 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地进行是必要的。因为,只有在债权人人数和债权数额业已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进行清算分配。
      对债权申报期限的立法体例,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我国新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范围内的法院酌定主义,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低于债权额,其未能受偿的债权等。
    例如,甲企业在破产前向乙企业借款10万,那么乙企业对甲企业有10万元债权,当甲企业经过破产后剩余资产,且有担保方放弃这部分资产,或者这部分资产不足担保方的担保额,这部分资产就是乙企业主张的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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