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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贾律师,您好,我向你咨询一个问题:???在刑事案件判决书中没有对运输毒品的车辆判决,但公安机关用行政处罚——收缴运输毒品的车辆(说是根据禁毒法二十八条),不是刑事案件吗?怎么一下子变成行政案件了?判决书上又没处理车子呀?公安机关的这种做法合法吗?在程序上站得住脚吗?采取行政复议会赢吗?人被判处15年的有期徒刑!能给我讲解一下吗?非常感激!

行政复议 2018-12-17 10: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整个刑事诉讼过程需要
    四、五个月的时间,如果案情复杂的可能时间会长一点,有的可达一年多。
  • 网络消费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1、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 行政处罚申请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5、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的;
    6、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7、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
    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第九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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