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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告)2005年3月在渭南市首付30%.贷款7.5万卖了一套商品房,2007年11月与被告(女)结婚,2008年8月生育一男娃,因为家庭矛盾原告提起诉讼离婚2011年11月1日经经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调解判决:?1、原、被告离婚。?2、考虑到孩子年幼抚养权归被告,原告每月支付被告300元作为抚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3、原告2005年3月购买的商品房归原告所有,其房屋贷款属原告个人贷款,原告给予被告30000元房屋折价款,当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同日被告搬离该房屋。?4、原告偿还被告借款6600元;?现困惑:由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济归被告掌控,判决时原告身无分文,法律文书生效后原被告私下达成商议:1、原告攒够偿还被告的36600元及时至的抚养费被告再搬离该房屋;2014年3月原告偿还被告36600元及两年半的抚养费告知被告45600元已到位,要求被告搬离该房屋,但被告决绝接纳现金并拒不搬离该房屋,强行占有房屋使用权;原告再次找到法院被告知:已超出法院强制执行两年期限时效;当原告再次起诉排除妨害却被法院告知:同样案件不能重复立案,拒绝立案。?请问:如何才能索回原告对房屋的所有权?

离婚 2018-12-22 19: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离婚案件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以对方拒不将子女交由其抚养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是否能受理,各地做法不一。部分法院认为,子女抚养权属于人身性质,本身不具备执行的内容,对于该部分的执行申请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而另一部分法院认为,此类案件实际上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的义务,执行的标的为行为,故该类案件属于法院执行的受案范围。
  • 抚养权也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但与强制执行财产不同,这其实是属于强制执行行为,而且因为婚姻家庭要特别照顾情感伦理的特殊性,所以说这类强制执行自然有其特殊性。在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员会向被申请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积极主动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
    如果协商调解未果,则可以对被申请人训诫教育,责令其履行。但被申请人仍拒不配合法院工作,不主动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则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等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并不在其中。
    因此,离婚协议书并不当然的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执行,法院认可该离婚协议书的,才具备强制执行力。
      因此,当双方为此而发生争议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只能诉诸于法律,而协议书上的内容也不是完全会被法院认可,一旦一方反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而通过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离婚,就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扣押,拍卖等手段来强制执行。
  • 车祸赔偿协商不一致,到法院起诉,主张肇事者和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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