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婚内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乙方双方与××年××月××日在xx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现双方为合法夫妻。并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名xx,身份证号xxx?。自结婚登记以来,甲乙双方感情发展良好,但因2017年甲方有婚外情及婚外性行为的过错行为,对乙方造成严重伤害,现男方为表示悔改,女方为挽救和睦家庭不被破坏,为防止今后再出现此情况,现就夫妻婚姻感情、子女抚养、财产纠纷问题,双方经理智、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现有财产的约定;

现有房产一处,位于×××,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甲乙双方共同共有,是甲已双方于婚后共同购买,该房共计?xx?万,其中x万办理按揭。如果今后因甲方过错双方离婚,甲方自愿放弃该房产,房产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到乙方的手续,房屋过户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现有部分存款(包括存于夫妻共同账户及男乙双方方私人帐户存款,股票,基金,保险等理财及投资),均属于共同财产。

二、?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约定:1、现有房屋月供由双方共同承担。2、甲乙双方如需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钱,应由双方共同书面签名方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无双方共同书面签名则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3、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如无明示则产生的后果由经手一方债务人自己负责,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对于共同财产的保管约定:甲乙双方应当如实通报各自的全部收入情况(包括工资、福利、分红以及其他额外收入等),并视为共同财产用于共同生活的开支。共同开支由女方保管进行统一支配,用做家庭开支,女方有定期向男方告知的义务。

四、?对于离婚的约定:1.如果男方2017年12月1日直至今后起有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婚外性、与她人同居、重婚、吸毒、严重赌博等等越轨、出轨或违法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财产按以下约定处理:(1)男方自愿放弃全部家庭财产及个人财产,净身出户。(2)夫妻共同财产甲乙双方协议平均分配,共同所有包括无论以谁的名义购买的股票、基金、债券、保险等一系列投资与理财,还包括以后再购置的房产、车产以及其它大件物品。(3)男方应向女方赔偿精神损失x万元,在办理离婚相关手续时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女方。(4)如果今后女方有过错或者双方无其他过错财产分配按正常离婚进行分配。

五、子女抚养问题约定:甲乙双方共同生育的孩子,抚养权监护权始终归无过错方,过错方方自愿放弃。无抚养权一方向抚养方支付法律规定或者法院判定有效的抚养费。

六、?其他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或者因签订本协议时的乐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产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夫妻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爱,尽可能多的时间陪伴家人,衷心希望双方能白头偕老。所以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则自愿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八、?双方自愿签订,清楚了解其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内容。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离婚 2018-12-18 20: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除非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否则债权人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1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依照该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购买自住房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房屋的,该房屋都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婚姻法》18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19条、婚姻法18条所称的“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夫妻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因夫妻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如果双方签字是有效的.对于第三方的债务约定,是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妻子在举债时不能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那第三人依然可以加求你还款,你有还款的义务. 婚内财产是可以约定归一方所有的,当然婚内签的协议也是有效的. 不知你这份财产约定的目的是什么,感觉不是很全面.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河池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