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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曾于2010年7月29日通过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同意与案外人解绍志共同出资设立天津铃兰时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即原告,以下简称“铃兰公司”)并合作经营餐厅。其中,该《合作协议》第四条第二款明确约定:餐厅开业后因经营不善所产生的亏损由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在当季进行弥补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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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最初经营状况良好,但后期因受市场、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影响,逐渐出现效益滑坡。截至2017年2月,申请人亏损额达人民币13291313.90元。由于被申请人的实际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的30%,根据协议约定其应承担亏损额的30%,即人民币3987394.17元。

原告针对亏损事宜曾向被告发送临时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意在就亏损及债务问题进行商讨,但被告以公司人员变动为由拒绝出席股东会。

合同纠纷 2018-12-23 21: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比例:关于首期出资比例问题可以参考《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公司注册资本为180万,首期最少36万。
  • 不同的企业类型对注册资本有着不同的最低限额,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中,与创办企业者距离较近的企业形式有:非公司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及注册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人民币基本要求。
    二、有限责任公司:是低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基本要求。
  • 可以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2-50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1、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2-50人股东)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可以分期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应当一次足额缴纳。
    2、权力机构设置:有限责任公司(2-50人股东)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3、股东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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