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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一处房屋继承纠纷,不知如何处理,请贵律师予以解释帮助,不胜感激。

??我的父亲有一哥(简称:大哥)一弟(简称:三弟),家中排行老二(简称:父亲)。三十年前大哥常年不在家,三弟年幼。父亲同爷爷将老房进行了修缮,成为一处地坑院为大家居住。

??老方修缮完成不久,父亲同母亲结婚,争得大哥爷爷口头同意,另建一处房屋作为父亲与母亲长久居住地,那时大哥常年不在家,于是父亲带领工人将房屋建成。

??新房屋建成不到一年,父亲因被工作竞争对手劝酒,酒精中毒死亡(此纠纷因年久当事人否认不了了之)。当时母亲已怀孕在身。

??父亲的去世,爷爷奶奶认为母亲不吉变将母亲赶出,母亲怀我回到娘家,并在无人居住的窑洞生下我(怀孕的女人不能在娘家生孩子),母亲是个要强的女人,带我常年居住娘家。故此我的记忆里很少有爷爷奶奶的概念。只记得一次见到爷爷给我买了糖果,看了一眼就走了。

??当我还年幼的时候,父亲的弟弟(三弟)病故,爷爷奶奶也离开了人世,记得办事儿的时候母亲还带我回到家里,我还给爷爷磕了头。

??时间已过快30年了,家里早已人去屋空,一片凄凉。我也以结婚生子,想想过去的事儿不禁感慨。

??现在国家开始了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于是我想起了父亲亲手所建的两处房子。感觉我应该有部分或所有继承权。

两处房屋情况:

1、地坑院(由父亲和爷爷共同修建,老房产证写的爷爷名字)

2、平房院(由父亲独自修建,老房产证写的爷爷名字)

爷爷、奶奶、三弟去世后,是否有遗嘱留下不详,两处房产证遍落在大哥手中。

2017年初大哥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将“平房院”确权给自己名下。

经我电话询问大哥(大伯)时,给的回复是“平房院”以确权到他的名下,“地坑院”国家不给确权。

?所以我的问题就是,我是否对两处房屋拥有所有继承权,还是部分继承权,我应怎样做才能获得属于本人的财产。

继承 2018-12-28 10: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口头遗嘱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遗嘱有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公证是法定的机关对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因此,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强,效力最高。设立公证遗嘱必须将自书或代书遗嘱文书送给法定公证机关并由其办理。  
    (2)自书遗嘱。设立自书遗嘱必须亲笔书写正式文书并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需要对先前所立自书遗嘱作修改的,应由本人加以文字说明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公民请别人代写遗嘱必须由自己口述,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公民本人一起在上面签名盖章,否则,法律将认定为无效遗嘱。  
    (4)、录音遗嘱。公民书写有困难或不愿请人代书的,可以口述通过录音设备以录音磁带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遗嘱意愿,但在口述录音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防止录音遗嘱被人剪辑、伪造或篡改。  
    (5)、口头遗嘱。公民在涉及生命垂危或严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应当由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上述五种遗嘱形式都必须做到内容合法,即不得处理其无权处分的房产,并为法定继承人中的老弱病残者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从形式上说,由于房产处理一般数额较大,且涉及到登记过户问题,因此,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公民设立房产遗嘱应当采取公证遗嘱的方式。
  • 房屋继承过户需要经过继承权公证和继承登记两个步骤,免缴契税。  第一步: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这里分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两种,相应需提交的资料也有所差别。  
    (一)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4、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6、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原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外销房需公证);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5、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三)公证费用:继承权公证费一般按受益额(即所继承房屋评估后的评估价值)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第二步:房地产继承登记。房屋继承人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房屋产权继承登记(如为外销房应到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登记)。  
    (一)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原件(房地产交易中心有规范格式);
    2、当事人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3、如由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4、房地产权证原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5、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一式两份;
    6、契税完税证(备查联)及契税完税贴花原件,纳税后提交;
    7、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外销房需公证);
    8、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9、其他有关文件。  
    (二)费用:登记费:100元/件;合同印花税:继承房屋评估价的
    0.05%;权证印花税:5元/本;交易手续费:5元/平方米;契税:免缴。  
    (三)办理期限:25日内。
  • 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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