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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右手臂肘上截肢,工伤鉴定为四级伤残,我有生活护理费吗

劳动纠纷 2018-07-12 11: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工伤鉴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重新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病情稳定后就可以做鉴定!停工留薪期最长为24个月,伤残等级鉴定前都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全额工资,而不仅仅是生活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这就是对于工伤认定后多久可以做伤残鉴定的解答。
  •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
    05,另眼矫正视力≤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 双侧肾上腺缺损;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尘肺ii期;

    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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