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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起的房子,所办理的房产证可以分割吗?集体土地办理房产证有什么要求

房产纠纷 2019-02-08 11: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购买集体房产证的房子需满足以下几点:
    首先,一定要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且已由国土部门按照土地的利用总体规划,核准是商业房的地产开发用地。这是一定不能缺少的前提条件。
    禁止用属于农村的集体所有农用地或建设用地来作为作商业房地产开发用途;
    其次,房屋的出卖人应当是具有与项目开发规模相适应资质的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即拥有由建设行政的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再次,开发商应该拥有足够的资金,他们的注册资金应该通过注册会计师机构的验资真实。也就是说,在同一个房地产项目之中,土地、资质、资金应三位一体,缺一不可。
    并应另办理有关立项、规划许可、商品房准建、施工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商品房买卖备案登记等各种行政手续,使整个过程处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监督、控制、管理之下,从而保障购房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0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 集体土地建房不能办理房产证只能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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