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原告:

1、张三,男,联系电话:18177351007,出生日期1984年03月29日,住址:桂林奥林匹克花园8栋2#502

2、李四,男,联系电话:15241738899

3、王五,男,联系电话:18176322577

4、麻子,男,联系电话:18176320681

被告:桂林福盛福盛汇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315834579X?

法定代表人:曾欣?

地址:?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东侧新建区五号小区4-7层501

成立日期?:?2014年11月03日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36715.1元及利息4101.45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

  事实和理由:

2017年03月15日,本人XXX因听了福盛汇鑫投资总经理廖向向的公开课而被骗,此人作为福盛汇鑫投资的总负责人,一直吹嘘自己的信用卡技术。她告诉我和我的朋友们,信用卡里面的钱是可以拿出来花的,并且由她负责还款,不但到达还款日时由她进行还款,而且还可以将信用卡提高额度,这样就有更多的钱花了。

3月17日XXXXX等朋友一起把信用卡交给了福盛汇鑫投资,让廖向向把信用卡进行提额操作。

此时所有人卡内余额总计20万元左右。

3月18人之后廖向向开始将原告卡内余额消费掉,并据为己有,并以各种理由拖延将钱还给原告,信用卡内刷出的钱一直被福盛汇鑫投资廖向向据为己有。

直到4月6日,在所有客户的要账压力下,廖向向开始全面失联,微信不回,电话不接。

4月10日这些被骗的客户共同找到福盛汇鑫投资办公地址,但是在总经理曾佩的掩护下,廖向向再次顺利逃脱。

4月10日开始至今,廖向向一直只与福盛汇鑫投资的曾佩联系,以各种理由拖延归还客户的欠款。

后来由汇鑫金融总经理曾佩处得知,廖向向在柳州用同样的方式骗了很多受害者,并且有巨额银行欠款,才跑到桂林来。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福盛汇鑫投资偿还原告人民币136715.1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七星区 人民法院

  原告:徐帆

  2017年6月20日

  附:一、本诉状副本3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一份?盗刷表;

银行 2018-12-29 08: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若到期不还银行的欠款,逾期时间内会加收利息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因此,已归还借款部分,扣除应付利息后的余额,应当抵充借款本金。
    借款案件中,借款人在出具借条时,可以一并在借条上约定优先偿还本金。如果未约定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的,视为优先偿还利息,后付本金。
  • 1 法院支持双方借款时的约定利息,但是总的原则是最高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息的4倍。
    2此外如果欠款方逾期支付欠款,那么按照约定还款之日到逾期之日当中的最高利息计算。如果是借款人怠于收取欠款的,按照最低利息计算。
  • 股权转让后,原债权债务关系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股权转让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约定自然是转到了新公司,重组后的公司承担原公司的债务并享有债权。如果是个人股权转让,那么股东将股份转让后就同公司没有关系了,债权债务则由新股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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