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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要买一个楼房,他的房子没有房产证,只能在售楼处改购房协议和发票,他说他的购房发票丢了,又去补办了一个,但是我听说他是拿去做抵押贷款了个人的不是银行的,如果我买了这个房子,在售楼处把购房发票都改成我的名字,在和他签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别人拿着购房发票原件来找我要房子,他能不能要的出,我该怎么办?他的房子没有房产证,如果我买了这个房子,在和他签一个房屋买卖合同,能不能要的出

房产纠纷 2019-05-13 16: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有贷款房产证加名字
      
    1. 先去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变更;
      
    2. 办理所需要的费用: 110元手续费。如果贷款是公积金的,需要另外加100元;如 果是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需要加200元费用。
      
    3. 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及其复印件;
      
    4. 去房屋交易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
      
    (二)没有直系血缘关系的房产证加名字
      情况会复杂很多,因为那将视为房屋买卖,需要交如下费用。
      
    1.每平方米
    2.5元交易费。
      
    2.不满5年,
    5.5%的营业税加1%个调税(时间段从产证发证日期到交易日未止),满5年 则不需要。
      
    3.万分之5的印花税。
      
    4.4本合同,每本约5元(各区交易中心不一样)。
      
    5.男方转让50%,所有的税按市场价格计算,如果100万的房子记税值就是50万。
      
    6.产证上有几人转让的,产证权益按平均分。
      
    (三)无贷房产证加妻子、子女、父母名字
      
    1. 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及其复印件;
      
    2. 去房屋交易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
      
    3. 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的费用:110元手续费:80元手续费,25元籍图费,5元 贴花费。顺利的话,大概20天可以拿到房产证。
      
    (四)特别注意事项:房产证上给妻子或丈夫加名 夫妻间权属变更免征契税
      2014年1月,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发布通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进行 房屋、土地权属的变更,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发布通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 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 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 共有份额,免征契税。
  • 你好,有合同就可以贷款了。按揭买期房都是用合同办贷款。二手房要先办出房产证再过户再贷款。有房本了才可以去信用社和招商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只有合同是办理不了抵押贷款的。
    1、和开发公司协商撤销备案,重新签合同,这样你就算买的一手房,可以首付3成,但是如果开发商的大房产证办下来了,再想撤备案就比较难。
    2、让他办理房产证,你再进行过户,这方法不怎么好,因为他办理房产证的时候需要缴纳契税,你过户的时候也需要交纳契税,这样就交纳了两份的钱,而且你这算二手房按揭,贷款首付比较高!你的房东算按揭出售,手续比较麻烦。

  • 1、房产证上直接写子女的名字,意味着房子已经属于子女所有,无需再办理赠与手续。
    2、如果房产证上是父母的房子,则需要办理如下的赠与手续,
    (1)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合同(详见《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2)办理赠与公证(需要父母和孩子共同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3)凭赠与公证书以及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按规定缴纳相应税费;
    (4)到新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否则,即使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也并不等于赠与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
  • 购房人在贷款按揭购房时,一定会遇到银行要求贷款人办理房屋保险手续的问题,如果贷款人不想办理保险手续,银行就会拒绝提供贷款,因此,许多购房者认为,贷款买房购房者办理保险是应当的事。那么,银行要求贷款人办理购房合同保险的依据是什么呢?  事实上,银行要求贷款人办理购房合同保险的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该《办法》第25条规定:“以房产做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由于该条款没有实施细则,所以各家银行又自行规定了许多条款。
      对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规定,法律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该规定只是部门规章,在法律效率上低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与大法相背。还有人认为,银行利用自己的垄断优势强迫贷款人投保房屋财产险并由银行受益,与《民法》、《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相背。
    而各家商行的实际操作则比第25条更偏得厉害,完全扩大了第25条的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性,不但加重了购房者的负担,还有损消费者的利益。  尽管理论界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有上述争议,但实践中还没有从根本上影响贷款投保的实际操作。
    在实践中,很多银行还是会一如既往的要求购房者办理购房合同保险。因此,购房合同保险的问题在实践中是很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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