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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亲生父亲牺牲前是一名军人,职务是特务连连长,在一次任务中踩雷牺牲,后来国家给予了一笔抚恤金,并且每个月给予我们兄妹三人每人一笔生活费,还给我母亲安排了工作。后来我母亲再婚,婚后与再婚对象也就是我们的继父杨XX经济各自独立,继父每月向我母亲缴纳他自己的生活费。两年后,我母亲要盖房子,让继父杨XX出一笔钱共同修建,继父杨XX说他自己在老家有房子,他不愿意盖,就没有出一分钱,整个过程的花费全部由我母亲一人承担。2003年该房屋拆迁,因为房产证和土地证都是我母亲一人的名字,所以就由开发商与我母亲签订了拆迁协议,协议中表明:开发商还我母亲两个门市和一套住房,在此过程中继父杨XX没有提出任何异议。06年拆迁房竣工后,继父杨XX提出他要一个门市,经过协商,他与我母亲签订了一份协议,因为当时房产证并没有办下来,只是写明了他要其中的一间门市,因为此事影响两人关系并开始分居,07年继父杨XX找到我母亲要求离婚,并且索要一笔钱,扬言不拿就要天天来闹,我母亲为了息事宁人出了这笔钱并与继父杨XX正式离婚。09年继父杨XX在其老家失足摔了一跤,半瘫,2010年去世。2013年底继父杨XX亲生儿子找到我母亲要求我母亲把以前分给他父亲的这个门市的房产证交给他,他说他父亲给他写有遗嘱,把这个门市给他了,但是他一直没有向我母亲出示这张遗嘱,因为继父杨XX一共有三个亲生子女,除了这一子还有两女,我母亲质疑是否真有这张遗嘱。因为开发商的原因,这几年开发商并没有把房产证办理好交给当时一起拆迁的拆迁户们(包括我母亲),我母亲说现在房产证还没有下来,其子就隔三岔五来找我母亲索要。然后在2014年的1月3日我母亲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其子状告我母亲在他父亲死后去找开发商要求把房产证办理成我母亲的名字,告我母亲故意拖着不去办理房产证。2014年1月7日开发商在小区里张贴了一张通知,通知各个拆迁户去办理房产证,通知的日期写的是2014年1月5日,我母亲已经把这个通知留存。我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想要请教:

1、 我母亲与继父杨XX签订的分房协议是06年签订,07年离婚,因为开发商的原因一直也没有办理房产证,现在已经过去了六、七年,这份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已经过了法院受理的诉讼时效?

2、 在收到的法院传票中,原告是继父杨XX的亲生儿子,但是并没有附带其子向我母亲宣称的其父亲的遗嘱,他是否有权利向我母亲提起告诉?继父杨XX已经故去,其子是否能代替其起诉我母亲?

3、 当年的拆迁协议是开发商与我母亲签订的,协议上并没有任何第三人名字,其子状告我母亲去找开发商要求把房产证办理成我母亲的名字是否能成立?

4、 当年我母亲与继父杨XX签订分房协议后,多年来的门市费都由继父杨XX收取,其故后由其子收取,但是只有一纸协议的门市产生的门市租金我母亲是否有权利要求收回这些门市租金?或者是否有权利要求收回继父杨XX故后其子收取的这些年的门市租金?

5、 继父杨XX与我母亲和我们三兄妹一直生活在一起快三十年直至07年离婚,继父杨XX故后,我们三兄妹是否有和其子女同样的继承权?如果继父杨XX的遗嘱把门市交给其亲子继承,但是现在还没有办理过户,那我们三兄妹在继父杨XX故后是否有权利主张继承门市这几年所产生的门市租金?据说继父杨XX故后,其子去领了一笔十个月的工资,我们三兄妹是否有权利要求继承这笔钱?

6、 最后一个问题,法院是否会直接要求开发商把房产证交给其子?

继承 2018-12-28 16: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子女一般情况下都有法定继承权,但是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所以子女的究竟能不能继承遗产,要根据综合情况,考虑是否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的遗嘱存在。
  •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
    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 你好,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 配偶   
    (二)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四) 兄弟姐妹   
    (五)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一) 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谓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由于这种继承中是只是在没有遗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故又称无遗嘱继承,也因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的亲属,所以也称为家庭继承。   我国继承的基本特征,具有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份额的根据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如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各法定继承人,其根据是存在血缘关系;规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继承人,其根据是存在血缘关系:第二,法定继承中对法定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无权予以改变。   
    (二)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个祖父母。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在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确定上述继承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
    (2)、继承人与被子继承人的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
    (3)、近亲属间共同生活密切程度和继承人生与被继承人生前之间的扶持关系的情况,   在两个法定继承人顺序之间,第一顺序人有优先权,即被继承人死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财产。在没有第一顺序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财产或者是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在处于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各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属于何种亲属(是血亲还是养亲或者是扶持关系的继承),均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平等权利,不得相互排斥。各继承人同时继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继承人有约定外,应均等的获得遗产。排列在前的继承人,不得多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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