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A与B结婚生一女C后离婚,此后未有过多联系。1985年A与D结婚,婚后有一房,婚后生一女E患先天性疾病,因D弟生活艰难,于1991年收养其弟一女F(未进行法律收养程序)从小一同生活。A与D申请二胎于1995生一子G后购置一房。一直以来A对子女学习生活均无过多关心,三位孩子学费一直都是D支付。2001年A下岗,对家人乱发脾气,侮辱,打骂,多疑,2004年A、D两人同居分房,A一人一间,D与子女四人一间,家中大小支出主要均靠D工资收入支出。2005A对D疑心加重,打骂更甚。子女提出二人离婚,D怕影响子女一直未与A办理离婚手续。2013年初A身体不适住院并做手术,D每日照顾。2013年中D患病,期间一直由子女EFG三人照顾(E放弃工作全程照顾,F研一、G大一,有空即从校赶回照顾)并表示名下财产三名子女均分。病危通知书均是子女签字,A未予照顾,并有所滋扰使D生气影响情绪。后D因病逝世(未留遗嘱)A亦无出席追悼会,后事也主要是由子女办理。

问:

1、A口头表示放弃财产,继承权公证与遗产分割协议公证哪个较好,费用如何?

2、A是否构成丧失继承权?

3、C、F有无继承权?

4、财产过户需进行何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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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2019-01-08 19: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仲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条款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 《继承法》第10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其中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若和继母形成抚养关系(就是她抚养你长大),就和生母亲具有同等的法律继承权。
  • 如果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其子女不能代位继承。根据法律规定,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但是如果继承人并没有先于并继承人死亡,而是由于其他法定原因丧失了继承权的,其子女就不再享有代位继承权,除非其子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这时才能适当分给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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