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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祖父共育有两个儿子,我父亲育有我和我妹妹两个子女。我的父亲先于祖父母过世。现在祖父母也已经过世,讨论其遗留的一套房产的继承问题。无遗嘱。依法我和我妹妹代位继承父亲应有的一半份额,叔叔享有另一半。我们正在准备相关材料用于继承权公证。问题是公证处说公证不涉及遗产的分割,让我们自己商量,最终只需告诉他们谁是最终的继承人即可。公证处的说法正确吗?我妹妹现在美国,无法回国办理相关手续。据说可以在驻美领馆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想请教一下标题所列的三种文书操作的先后顺序。按现在的情况看,可能的做法是我和我妹妹声明发起继承权,由公证处签发由叔叔一人继承的公证书,之后再由我三人协商自行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由叔叔给予我们兄妹相应补偿。但从逻辑上是否有问题?比如,我和我妹妹声明放弃继承权在前,如果叔叔以此作为理由,在公证取得房产的唯一继承人资格后拒绝给予我们补偿。他这种做法是否是可行的?请专家建议次序应该是怎样的?

其他 2012-08-29 10: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协商不成可起诉,费用都差不多
  • 建议直接通过继承诉讼途径解决,不要搞得这么复杂。
  • 您好。最简单的办法是: 1、您妹妹在驻美领馆办理两份公证交给您,一份是叔叔的补偿由您代收,另一份是放弃继承。 2、让您叔叔写一份承诺,承诺支付补偿给你们,以换取您们放弃继承。 3、您跟您叔叔一起到银行办理转账,在银行确认您收到款后,将您自己放弃继承的公证和您妹妹放弃继承的公证一起交给您叔叔。
  • 你好,公证处的说法不正确.最终继承人是你和你叔叔.只需你妹妹办理好放弃继承的公证后,你和你叔叔共同带好相关材料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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