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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

?????????我同学的朋友,简称小A,小A的父母在几年前从小A他舅舅的手里买了套动迁房。当时无法过户,户主名字为小A的外婆和舅舅。日前正准备材料办理过户时外婆意外去世。现在房子过户,不想走公证的方式。走诉讼之路。

诉前调解,外婆1/2那一部分,外婆的子女,4位继承人都愿意写遗产放弃书。请问此放弃书还需要公证吗?请问?之前网上都说要公证。但是走的是诉讼,还需要公证吗,只需要写下来,去法院诉前调解即可是吗?请

认真回答,并且提供最正式的遗产放弃继承的模板格式!!!谢谢!拜谢!房产事情,非常重要,毕生心血.请认真回答,不要复制网络答案.也提供最正确的回答!请问此放弃书还需要公证吗?去法院诉前调解即可是吗?并且提供最正式的遗产放弃继承的模板格式!

继承 2019-06-14 06: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地说,养子女应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继承法》同时规定,在一定的情况下,养子女是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的。对于这种情况,《继承法》的规定是,“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这就是说,养子女如对生父母抚养较多,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获得适当的遗产。
  • 在财产纠纷中,遗产继承的纠纷是比较特殊的一种。争议的各方都是有亲属关系的人,大部分还是至亲。所以,即使发生争议,大部分当事人只是不满一个或几个人的行为,很少对所有的争议相关人都要求提起诉讼。
    但是,因为继承的财产的同一性,一个继承的案件会对所有的继承人产生影响。所以,许多当事人在起诉时不知如何确定被告——究竟是告自己不满的那个人还是所有的继承人都列为被告?如果起诉的话,没有列名为被告的人又处于什么地位呢?  针对这个问题,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第60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故此,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会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为原告。
    继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做为被追加的原告。
  • 《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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