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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9年7月到12年8月在一家公司上班,由于是从事技术工作,公司与我签订了保密协议,因为当时在公司上班,所以也就没有多想,就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也没有拿到保密协议内容的复印件,签订时间大概是10年夏季,大概只记得几个重要点:1、离职后不可以从事本行业的相关工作2、保密时间为2年3、员工在任职期间内发放工资中已包含离职后的保密费(签了保密协议后,工资在原有基础上加了500)4、原公司保留保密协议的最终解释权益。当时签订的保密协议内容有两张A4纸,其他的条款当时也没细看,现在已经记不清楚。现在距离职后已经有一年半时间,公司没有给我相关保密费用,请问这份保密协议现在对我还有约束吗?公司与我签订了保密协议,员工在任职期间内发放工资中已包含离职后的保密费(签了保密协议后,请问这份保密协议现在对我还有约束吗?

合同纠纷 2019-03-11 09: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这一条款不是保密条款,而是竞业禁止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设定竞业禁止条款,必须支付相应的补偿款,是于工资之外另外支付的,否则这一条款不起作用。如果你在合同上签了字,但单位并未实际支付竞业禁止补偿费,那么你可以不受这一条款的约束,还是可以到同行业工作的。
    如果单位诉到法院,也不会支持单位的主张。
  • 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是没有权利不批准 的,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
    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 保密协议约定了禁业限制的,离职后限制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秘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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