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坚持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我们打算与公司分道扬镳,请问我们可以要求什么经济赔偿?
第一,2月28号我们前一份合同已经到期,现在过去大半个月,我们还是正常工作,请问公司是否已经违法?
第二,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公司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我们可以要求违法赔偿金吗,还是只能要求经济补偿金?
第三,我们是否可以跳过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听说很麻烦),直接向公司提出法律起诉?
第四,我们要起诉的主体是用人单位,还是这个第三方的劳务派遣公司,谁对我们负责?
第五,如果我们在提出法律诉讼的时候,公司这时候不想打官司,又答应与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我们可以拒绝公司而继续要求经济赔偿吗?
(一)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用工单位的义务
1.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3.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4.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5.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6.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7.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三)劳动者的权利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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