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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中写的是“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甲方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乙方的职位实行标准工时制”,“休息休假,甲方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但是现在的排班时间如下:白班从早晨8点半到晚上8点半;夜班从晚上8点半到第二天早晨8点半;还有一个定义为“正常班”也是从晚上8点半到第二天早晨8点半;另外周末是不定期加班。以4月份为例,个人工作时间安排超过280个小时。

咨询下如何保障个人权益,非常感谢。

劳动纠纷 2019-01-03 12: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加班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小时,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公司不能违反我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要求员工加班。
  • 上夜班不给加班费不合理。《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加班都得给加班费,平时加班是工时的
    1.5倍工资;公休是2倍;法定节日是3倍。
  •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并不一定违法,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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