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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于2001年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至今仍未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分户。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用房屋所有权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开发商向房屋所有权人出具了土地使用权分割正在办理之中的证明,但未说明已经拖了13年未办证的原因。请问:1、该房屋能否设定抵押?2、如果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先设定了抵押,后抵押的房屋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3、如果土地使用权一直不能分割办证,抵押权人能否实现抵押权?但至今仍未为房屋所有权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分户。开发商向房屋所有权人出具了土地使用权分割正在办理之中的证明,抵押权人能否实现抵押权?

房产纠纷 2019-01-25 14: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屋土地70年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按照国家规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工业用地50年;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40年。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限是从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间开始算起。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amp;quot;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  
    2、《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因为中国的土地所有权是国有,使用权是一种承包性质。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 关于房产抵押,一处房产在同一时间段,只能抵押一次,不能重复抵押。如果涉及司法查封或保全,同一时间段也只能进行一次。 夫妻间用于生活或经营期间的正常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共同承担。
    如果是个人恶债、赌债或非用于生活或经营的其他债务,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分担。
  • 如果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价款,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根据承包人所享有的工程债权的性质,直接赋予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在行使该权利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优先受偿权实现的时间。一是建设工程竣工交付验收后,在发包人尚未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并不能立即实现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还需对发包人进行催告,给发包人规定支付价款的合理期限,在期限届满后仍不支付的,发包人方可行使优先受偿权。二是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协议,对建设工程进行折价,承包人在支付价款与工程价款的差额后,取得该项建设工程的所有权,使其工程价款债权得以实现;二是对建设工程进行拍卖。拍卖需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这样更能保护发包人的利益,防止承包人低价拍卖给发包人带来损害。由承包人在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3.优先受偿权实现的限制。一是按照建筑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二是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三是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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