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登记——
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
以上,能否去找寿光房管局,或是通过法律手段,达到退房或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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