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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退休人员在一家私人公司打工,口头约定工资10000元2014.8.16日起至2915.3.30日至。3月23日老板突然告知叫我的工资降到8000元并于30日通知我回家。

1.因来时没签书面协议,3月份工资发8000元,4月份因已回家发的是扣押的工资也是8000元,这合理吗?

2.我可以得到补偿吗?

3.退休人员应去找哪各部门维权?口头约定工资10000元2014.8.16日起至2915.3.30日至。

1.因来时没签书面协议,

2.我可以得到补偿吗?

劳动纠纷 2019-06-06 11: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照劳动法律规定,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只要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如果因你的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注意:造成经济损失须有证据,仅仅是工作失误未造成损失的不算)应当赔偿,但每月扣除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你工资收入的20%且剩余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时可以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金)。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都对用人单位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向劳动者足额、及时发放工资做了规定,不得随意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得将扣发工资作为处理职工的一种处罚性手段。
  • 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经过返聘后,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约束的。因此用人单位擅自辞退退休返聘人员,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而合同约定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咨询劳动专业的律师,获取专业意见,欢迎点击右上角律师详细。
  • 公司行为不合法。法律规定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讨薪: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 正常退休条件:凡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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