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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三月份进入公司上班…面试说的是试用期三个月签合同…但是我在没有到三个月时因为觉得不合适提出了辞职…老板也同意了…然后我说干到月底…结果他提前就让我走了…我的工资是一个月2500,没有全勤奖…每周日休息…五月份辞职…因为五月份还有三天的法定假日…我在五月14日接到可以离职通知就离职了…等到次月发工资的时候…老板一直不给发工资…然后我说要求核对一下工资…看一下工资条…他们也不给…在职的同事都说发工资都让他们确认核对签字确认呢…因为我是辞职…所以没有通知我…我再次找单位要求核实工资…单位总是含糊其实不给…我当时让我同事给我看过工资…单位算工资时把我的法定假日还有正常的休假(也就是按日常算工资时的带薪休假)都给我按请假算了…都给取消了…我打电话问…他说新来的市场总监改了公司制度…工资就这么发…没有出勤够一个月的…都按不是全勤全算…所有的休假就都是请假…现在…我工资到现在规定日期没发…第二…工资不明不白…请问…我向劳动部门检举的话…我是否占理…可以要回我的工资…我的带薪休假是否享有……没有全勤奖…每周日休息…五月份辞职…因为五月份还有三天的法定假日…我在五月14日接到可以离职通知就离职了…等到次月发工资的时候…老板一直不给发工资…然后我说要求核对一下工资…看一下工资条…他们也不给…

合同纠纷 2019-05-22 07: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有上班即可获得相应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3、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二倍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即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对员工进行补偿:[5]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公司不给员工发工资,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员工可向各级工会、当地劳动监察机关和政府部门投诉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如果尽到了此条法律义务,用工单位还在扣押你的工资话,你可以按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发放拖欠工资外,还要提出让用工单位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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