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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个证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母亲95年病逝,其后,父亲为了有人照顾再婚,婚后又觉得不是那回事而闹翻,父亲把结婚证撕了,把我母亲的首饰都给了她而分手。父亲2004年车祸住院去逝。如今,父毌原住房(一直空闲)拆迁,大哥拿出一个‘后妈‘’口述,其儿子写的证明,说父亲在世,和她说过,房子给大孙子(大哥的儿子),据此证明说拆迁费由他一家所有。请问这个证明属于父亲遗嘱吗?有法律效力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父亲为了有人照顾再婚,请问这个证明属于父亲遗嘱吗?有法律效力吗?

继承 2019-05-14 23: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遗嘱的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
    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
    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
    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五种形式,每一种形式的遗嘱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有效。
    1、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自书遗嘱,立遗嘱人自己书写遗嘱,有立遗嘱的日期及立遗嘱人的签名;
    3、代书遗嘱,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个人书写、注明年、月、日,由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立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有两名以上见证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要在紧急情况下才可立口头遗嘱,且需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紧急情况消除后应该立为其他遗嘱,否则该口头遗嘱无效。
  • 公证遗嘱不要求有证明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只要属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继承法所规定的形式就是合法有效的。按照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该条款明确公证遗嘱只要经过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就可以产生公证遗嘱的效力,而不需要另外再有证明人。
    司法依据:《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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