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要求公司出一份声明,内容如下:
兹有2014年9月?日,A向B借款?万元(借据复印件附后),该款项实为X有限公司借用,款项实际也由X公司使用。A时任X有限团公司财务总监,代为办理该款项。因此,X有限公司是该笔债务的债务人。
此款项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全部由X有限公司承担,与A没有任何关系。
特此声明
这样可不可以?我是A。这样,B是不是就不能跟我要钱了,B实际也是知道钱是公司用的。是不是我就不用承担什么责任了?如果公司破产,B的这个债务是不是也算公司的债务?公司无力偿还,代为办理该款项。
特此声明
这样可不可以?如果公司破产,是不是也算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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