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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0日我到公司时,试用期内没有签订试用合同,老板口头告知试用期为三个月。但是,2019年1月10日试用期结束后,老板没有与我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我在1月份支付工资时,仍然按照试用期支付。我多次要求她补齐工资差额,并签署了一份合同。他总是因为各种原因拖拖拉拉,3月6日下午她正要下班时,她直接跟我说我不适合在公司工作,所以第二天就不用上班了。当时,我的同事已经下班了,我的工作无法移交。我当时说几天后我不会离开,把手头的工作交清楚,但老板就是不同意,说我要回家给他们写一份交接单。两天后我又回去了,我拿了我的私人物品,顺便把它们交了上来。但现在是4月份,她还没有给我提供她以前很穷的工资,甚至2月份的工资也不会发。我找到了她,询问了情况。她说因为我交不清楚,她给他们添了很多麻烦,跟我一起退了很长时间,但我没有说什么时候发工资。我想问怎么做

劳动纠纷 2022-08-06 16: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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