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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二十几天前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我是出卖方,买方交了3万元定金,买方全额购房,合同约定30天内交房,买方全额付款,现在房子给腾出来(因为原来有租户,合同没到期赔给租户3000元),但是买方说房子不过户,去公证委托过户合同,期限是直到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我说不行,委托过户期限为两个月,因为两个月足够办理完过户手续了,但是买方不同意说我违约,要告我,请问我违约吗,我现在该怎么办?合同约定30天内交房,但是买方不同意说我违约,请问我违约吗,我现在该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19-01-17 10: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卖方违约,买方可依据合同规定想卖方追究赔偿,当然,首先以协商为准,协商不成可向本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合同继续履行或要求赔偿合同解除。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交付房屋时间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如果您要解除合同,是无权要求返回定金的。但是,根据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因此,由于开发商现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以导致你们的合同是无效的。综上所述,您与开发商所签的合同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您交付给开发商的所有费用开发商应当予以返还。
    如果开发商拒绝返还,您可以向法院起诉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 2001年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的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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