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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7年7月20日办理了入境手续。8月3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没有将合同交给我,说要在公司备案。我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我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这种做法违法吗?我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22-08-27 17: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时可以签订协议约定关于合同解除的具体事项和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等,比如如何办理离职手续,如何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奖金提成、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多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因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分为4种情形:一是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打算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后是否有经济补偿金,关键是看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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