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私企的销售人员。2年前公司老板让我们大家签署了一份用工合同,三年时间。目前已经过去2年,但是因为公司老板不给我机会,设置考核机制每个季度都要被罚钱,还故意打压我。我想辞职,但是他又不让还以劳动合同未到期造成违约金来威胁。据我所知此合同未在劳动局备案。但是因为胳膊拧不过大腿,担心老板在我辞职后扣我的工资和提成,我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8-12-25 12: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讨薪:
    1、申请支付令
    在用工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和解协议,即用工单位开具了电子或者书面工资欠条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持有凭据直接到法院申请非诉讼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工资。
    2、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大队会到企业了解双方有没有和解的意愿,同时出具一份《处罚决定书》,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工资。
    3、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把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及相关情况的材料提交给仲裁庭,仲裁庭进行裁决,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工资。
    4、法院起诉
    如果对裁决的结果不满意或者用工单位仍然不履行支付义务,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工资。劳动者必须先通过劳动仲裁,才能到法院提起诉讼。
  • 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数额:


    1、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


    2、如果用人单位不遵照本法规定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3、劳动仲裁,一般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


    4、如果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通常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违反劳动合同同样应当承担责任。这个违约责任是双反均有的,佣人单位应当依照合同,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并按时发放工资等,而劳动者应当按时完成工作,不违反金业禁止等条款。
  • 工资是劳动所得,老板不可以随意乱扣工资。
    如果你的工资被无故克扣,你可以和老板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渠道维权。
    具体维权途径,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是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需提供相关证据,例如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或者工资标准、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单位少发了工资等等。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岳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