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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经同学介绍认识,相识半年后他家长要求结婚,被我委婉拒绝当时我及我家人要求男方家不要那么急着订婚,但还是去了,原本我在老家工作,因为他的各种诉说说为我好,换了很多工作,放弃了原本的工作,考试,当时发现他与几个女孩聊天很暧昧,一人来到北京,为了挽救这份感情,来北京啦他却不在像以前那么对我,来的时候也一样发现他在我没来之前和那女孩子聊得很暧昧,因为这个事和我吵,还甚至赶我走,当时刚来北京又是晚上害怕,就委屈的留下,哭了不但不安慰,还说不可能因为我放弃这样的朋友,后面就因为这个吵架3次,每次都振振有词的数落我,和我交往期间与他前女友联系,说他想重新在争取一次,他忘不了她的好,他的手机不管什么都有密码,而且不给我说,后面还老实告诉我说他手机里没有什么是骗我的,是有我不能看的,还不愿意带我出门,出去感觉只怕让人知道我似的,来北京以后几乎每天都会说一遍我们不合适,性格不和,给我压力,因为这事影响到我的工作,差点出事,我是护士,精神一直不好,经常会头疼,头晕之类,现在也不唉说话啦!男方该不该给赔偿?

继承 2018-12-27 10: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超过5万。
    这在婚姻法里叫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张该损害赔偿方须对离婚无过错,这个条件意思是即使有过错,如果该过错未导致离婚(与离婚无因果关系)亦视为无过错。
      
    2、过错方需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定过错情形,即: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只有这几种情形才构成离婚过错。
      
    3、该过错须与离婚有因果关系,即该过错导致离婚。如果虽有过错但双方未离婚则不能主张此损害赔偿。
      
    4、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须区分行政离婚与诉讼离婚而有不同。
  • 婚姻自由,只要双方感情破裂,无法挽回,当然可以离婚。
    离婚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当事人需要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办理。双方需要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单人照片办理。
    诉讼离婚,当事人需要到法院起诉。需要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起诉状、诉讼请求和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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