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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9日签的房屋出售协议。本人房主,房价36万(含一切过户费用),买方9日交了6万元定金,但是没有积极配合过户,一直拖着。协议没有明确过户时间,请给予法律方面支持,谢谢。2017年10月9日签的房屋出售协议。房价36万(含一切过户费用)协议没有明确过户时间

房产纠纷 2019-01-17 06: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屋赠与,由于当事人的情况不同,过户费也是不同的,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只有以下三种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因此,除了以上三种情形,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1、出赠方需缴纳营业税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  2009年,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对于无偿赠与而无营业额或价格明显偏低的,由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征收营业税。按照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税率为成交额
    5.55%;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给予免征营业税。  由于新营业税对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纳入了视同销售范围,因此,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赠与他人,出赠方也需缴纳营业税。同时,如果缴纳营业税,还可能发生因营业税而发生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其缴费基数为营业税税额。受赠方需缴纳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第二条规定,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交换和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等。因此,个人无偿赠送房产,受赠方需要缴纳契税。二套房或144平方米以上契税为3-4%;首套房
    1.5-2%;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税率为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2、双方都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因此,个人无偿赠送房产,出、受赠双方都需要按
    0.05%税率计算缴印花税。
  • 买卖双方是有买卖合同的,卖家如果不履行合同约定配合买家办理过户手续。买家可以凭买卖合同到法院起诉维权。  买家胜诉取得法院判决书之后,买家可以要求法院给房管部门开具协助执行公函,然后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可以单独办理住房过户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 办理产权证过户手续(产权证进件);领取新的产权证(产权证出件);办理产权证过户手续,需买卖双方同时到房管局办理,如卖方产权人已婚,其夫妻双方需共同到场;公司专职人员协买卖双方将过户资料交由房管局过户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审核无误后收取相关资料;买卖双方按房管局规定的缴税时间缴纳相关税费(各区缴纳税费的时间略有不同);过户具体费用的计算依据为评估价和成交价取高值;凭客户税费缴纳票据,领取《交易收件单》;房产证进件后,遵照各区房产局规定的时间节点,由过户人员预约买方携带身份证原件、《交易收件单》到房管局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 连环买卖中的合同效力
    房屋连环买卖中,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后一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当根据后一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予以认定。但后一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权利,应当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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