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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去年2月 进某公司工作,谈定工资待遇试用期底薪2100元+提成,转正后底薪在试用期的基础上再加500元,由于待遇已经谈好,签合同时合同上并没有填写待遇以及试用期的具体时间和合同年限,同时公司将两份合同全部收走,未给本人一份。同年4月,公司帮我转正了,但是公司并没有增加500的底薪。也没有补交试用期社保。我当时业绩也不怎么好也就没跟公司去谈。8月,我业绩好了,就向公司申请,但是公司以“提薪暂缓,待新的薪资政策出来后再调”拒接给我加薪。但是,后来公司一直都没有出新的薪资政策,我多次要求加薪,公司都拒接了。我于是向公司要求拿回属于自己的那份劳动合同,后来公司给了我一份复印件,经我仔细查看,公司未经我协商私自把合同内容修改了,把薪资待遇写成了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改为了两个月,合同年限也填好了,为3年。还有,合同上规定的是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每周工作5天,加班则依法支付加班费,我每周六都有上班,公司从未支付加班费。今年 5月,公司说同意可以在6月份调薪,但是根据公司的薪资政策只能加200左右。我认为公司存在众多欺诈行为,于是就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予补偿,补偿加班费,加班费补偿金,补交社保及经济补偿金。由于入职时谈的待遇是口头承诺的,没有十足的证据。但是我有一份公司的工资表,按照编制,新进业务员的最低工资是3500而不是3000,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偿?我是做业务的,外驻,没有打卡记录,我要求公司给加班费 ,公司说我没有打卡记录,不能确定每天工作为8小时,因此拒觉给付加班费。我能要回加班费吗?如果可以,要哪些证据?我准备要申请劳动仲裁,就我现在的情况,打赢的概率大不?打要注意哪些事项?也没有补交试用期社保。把薪资待遇写成了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补交社保及经济补偿金。我能要回加班费吗?

劳动纠纷 2019-03-23 06: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工资怎么算的规定: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另一个表现方面是试用期间付给劳动者的薪金待遇低。实践中。试用期劳动者薪金待遇低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用人单位视试用人员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薪水,甚至不给工资。还有一些单位,硬性规定在试用期间一切意外伤害不列入工作范围。这也是用人单位热衷于约定试用期的重要原因之一。对试用期内工资待遇较低的问题,社会反响非常强烈。对试用期间劳动者待遇过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对本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在德国,对于试用期工资待遇问题,首先看劳资双方有没有约定,再看工资协定中有没有相应规定。如果既没有约定,工资协定中也没有相应规定,试用期工资待遇应和正式工的工资待遇一致。
    (二)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试用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这样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为使用廉价劳动力提供便利而滥用试用期。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 试用期的工薪待遇低,这是滥用试用期的其中一个表现。对此,我国法律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也作了针对性的规定。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视试用人员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薪水,甚至不给工资,这样的行为显然有违法律的规定。因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推论: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2.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当然,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  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2)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这是二选一的或然关系,那就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  
    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企业,劳动者本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养老保险、医保等各种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属于国家规定的应发给劳动者的福利,最低工资标准包括这些福利的个人缴纳部分,但单位应缴纳的部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 劳动法只规定了,用工单位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劳动保障的最低工资,你的工资必须根据工作的难易程度和工作的劳动强度等综合来评定,用人单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时候会约定一个工资,只要这个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劳动保障工资即可,如果你觉得低可以不从事这份工作!所以,个人认为,你这个很难仲裁。
    但法律也有条规定劳动者一律平等,在一个单位同等岗位的工资应该相同会相近,所以如果你的工资比你单位同等岗位的工资明显过低,那么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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