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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1997年房改,父亲去世,母亲在世,兄弟姐妹五人,去世一人,房改写的父亲的名字,2003年母亲去世,在世的的兄弟姐妹四人去公证处公证,放弃遗产过户到我名下(去世那人的配偶再婚,没有去),今年去世那个姐妹的儿子来要房产,去公证处撤销公证书,请问,如果公证书撤销,另外在公证书签字的三人还有继承权吗,当时他们的意愿表示还有效吗

继承 2018-12-27 15: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继承同一遗产,遗嘱继承人中有人未提出公证申请且又未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 法定继承人中有人未提出公证申请且又未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 无论是遗嘱公证还是法定继承公证中,如果法定继承人中未到场提出公证申请或未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公证处是不能办理继承公证的
  •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办理继承权公证,应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互谅互让,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有利于家庭和睦团结的原则。继承权公证,遗产为不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  
    (3)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遗嘱继承应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  ③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④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⑤被继承人的遗嘱;  ⑥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⑦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  首先,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可见,公证遗嘱因为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进行了公证,其效力明显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公民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的形式撤销、变更已经公证的遗嘱。
      其次,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其所办理的遗嘱公证,具有真实、可靠、方式严格、证明力强的特点,可以有效杜绝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遗嘱内容进行伪造和篡改,具有无可争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的证据性。
      再次,办理公证遗嘱过程中,公证员既是公证人,又是现场见证人,还可以是立遗嘱人的代书人和遗嘱的保管人,可以确保遗嘱机密,从而使遗嘱确定的内容得到及时、公正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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