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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到期,哺乳期宝宝生病我去公司申请请假,公司不批我该辞职吗?

劳动纠纷 2019-01-22 11: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律规定妇女享有90天的产假,也规定了在孩子出生之日起1年之内为哺乳期,哺乳期间单位安排工作存在限制,但是并没有规定哺乳期间可以休假,所以如果你在休了90天的产假之后还要休哺乳期的假,那么就应当按照事假处理,你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是可以不支付工资的。
  • 哺乳期间没递交辞职报告,劳动者自离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合法工资,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没有造成损失,劳动者不需要赔偿。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  关于产假到期请假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例如: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期满请假需要用人单位同意。

    工资是劳动报酬,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因为不提供劳动,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有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支付;没有参保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应当复工,因为本人或者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是事假,并非不可抗力因素,用人单位有权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产假工资公司应当支付。女职工享受的假期: ?
    (1)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
    (2) 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
    (3) 晚育假增加15天; ?
    (4) 难产假: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
    (5)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
    (6)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男配偶享受10天的陪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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