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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个关于房产纠纷的问题!

我有一个亲戚是一个聋哑人林某,有一处房产,土地面积133平方米,建筑面积38.46平方米,有土地使用证,没有房产证。

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娶了一房媳妇,此女子是再婚,所以再婚时带来一个女儿,婚后不久,她没有经过商议就私自办了房产证,是她带来女儿的名字。后来又生了智障、精神残疾女儿,几年后,此女子生病去世了,她的女儿骗了养父的钱跑了,后来林某患了肝癌,原来房子也坍塌了。

为了让林某有个住所,家里的兄弟姐妹又盖了三间房,之后林某的养女又回来要买房子,但到房产局把原有的房子坍塌说明后,房产局做出结论:房屋老化,自然倒塌,原有房产证失效。林某是在2009年去世的,林某在病期间此养女没有承担任何义务,可现在此养女又到法院起诉林某的兄弟姐妹。

请问:1、原有的房子没有了,土地使用证是林某的,养女是否还有继承房产的权利;

2、此养女没有担当任何赡养的义务,是否有继承房产的权利:

3、林某还有一个有残疾的女儿,此养女是否有继承房产的权利:

4、如果此养女能够继承房产的权利,那么后建的房子应该属于谁。

继承 2019-01-02 11: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出嫁的女儿是否能继承父母的遗产,要看父母是否有遗嘱指定继承人。
    继承法规定,死者死亡后属于死者合法拥有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办理继承。
    首先看死者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遗嘱前提,要按照遗嘱执行继承。
    无遗嘱指定继承前提,要按照继承法规定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妈,三方平分继承属于死者合法拥有的全部财产。
    所以,只要有遗嘱指定女儿继承,或者无任何遗嘱前提,这位女儿都有继承权和继承份额。
  • 各国法律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不同。中国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丧偶的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存在着抚养关系的人。
    胎儿也可充当继承人。没有岁数限制。
  • 按揭房产可以继承吗?
    1、房屋贷款人在还贷期间去世,其继承人可以办理借款人变更。需要先做好继承权公证书,你父亲的所有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到公证处做继承公证,由某一人继承或共同继承,具体咨询公证处。
    2、若是一次性还清,拿着公证书还清钱,办好银行还款手续就行了。没办房产证,继续贷款,需要重新提供贷款手续按银行要求办理;办好房产证,已抵押,继续还钱,还清贷款后注销抵押,凭公证书过户。
  • 《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缺少《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的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业主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
    3、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价值严重缩水。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条规定使原本只有70年寿命的住宅,得到“自动”延长。使“住宅”的传世私有财产性质,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但是如果买的房子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没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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