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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高考完在事业单位打工的准大一生。我们说好从7月3号开始打一个月的工,但是公司那边说是还没有找好要交替的人,于是软磨硬泡的让我先留在工作岗位,一直到现在也就是8月14日。之前说的一个月是口头合同,但在一个星期前正式签了书面合同,公司那边却一直在审核合同,好不容易审核完了到了签订合同的时候签订人在这个时候去出差了,最早要到19号才能正式签订合同。这么算下来的话我需要打47天工,也就是一个半月多,但是公司合同是按月发的。那么我是否只应该拿一个月的工资,还是需要按天数进行补偿?如果公司只给我一个月的工资,是否侵犯了我的合理权益,我是否可以上诉?

劳动纠纷 2022-10-14 19: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超过一年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 建议到劳动局投诉寻求解决
  • 你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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