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儿子出生。2017年6月8日夫妻二人又用房子首付的18万做了二次贷15.5万。购房合同及原始发票只在房管中心做过登
记,并未领到房权证。目前房子估价约125万,由被继承人的妻子和儿子居住。2017年8月19日被继承人去世。本案有3个
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母亲、妻子和儿子。
2018年1月15日被继承人的妻子(以下简称乙方)起诉了被继承人的母亲(以下简称甲方)要求继承房产。乙方律师
主张房屋共有,并由母亲方承担三分之一的债务。而甲方认为自己并未享受到房屋带来的好处,不应承担债务,应由乙
方做出适当补偿,房权归乙方所有。双方争执不下。而法院也因房屋没有取得实际产权而难以做出判决。
现问题如下:
1.甲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乙方的房屋共有主张是否能成立?因为房子并未有实际的物权,根据银行规定,贷款人死亡银行要先收回贷款,是否
应该首先还清银行欠款才可以主张物权?被继承人的母亲、1.甲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
应该首先还清银行欠款才可以主张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