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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姐妹三个,三岁时父母离婚二妹那时不到一岁,我们和奶奶一起共同生活,十二岁时奶奶去世,十五岁时父亲和继母结婚,二十三岁时继母生了三妹,现在姐妹三个都已成家有了孩子,父母年事已高无生活来源,我们姐妹平时常回家看看父母并支付赡养费,说实话三妹回家时间比我们多,给的抚养费也可能多一些。最近父母的老宅要拆迁,要了两套楼房和一些现金,父母对房产做了如下分配:父母住一套,给了三妹一套,以后不要我和二妹的赡养费了。我的继母是一个很自私也很强势的女人,父亲又是一个懦弱老人,继母和父亲已立下遗嘱,父母住的楼房,在他们百年后也给了三妹。请问一下律师,我和二妹该如何处理这个事情?赡养义务是法律规定,将来二老的生老病死是不是我们必须还得尽赡养义务,那我和二妹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我们应尽了我们的赡养义务,但二老的财产我们却一点得不到,我觉得这对我们姐妹俩太不公了,我们该怎么办?老宅是奶奶留下的遗产,不是父亲和继母自己建造的,我们有没有分割的权利?所有的房屋房产证都是父亲的名字,我感到很无助,求高人指点一下,万分感谢!给的抚养费也可能多一些。是不是我们必须还得尽赡养义务,我们应尽了我们的赡养义务,有没有分割的权利?

继承 2019-06-02 09: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没有尽赡养义务的养子女可以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注意:不分和无继承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按我国法律规定,赡养义务与继承权没有关系。《继承法》第七条规定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②不尽扶养义务;
    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 《婚姻法》关于赡养义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 对于在婚后由父母指定自己继承的遗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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