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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父亲的名字,父亲把宅基地赠送给4个女儿,建房许可证写的是4个女儿的名字,土地使用证还没有,这样该怎么办房产证。宅基地是父亲的名字,建房许可证写的是4个女儿的名字,土地使用证还没有,这样该怎么办房产证。

房产纠纷 2019-01-12 15: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宅基地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可以进行买卖的,那么,宅基买卖办理房产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呢?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6、其他必要材料。
  • 房产赠与相关规定
    据国家财政部下发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指出,三种情形下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全文如下: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 你好,关于宅基地问题中,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
    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
  • 农村建房需要取得宅基地建设的许可,如果私自盖房可能导致无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如果你符合申请建设宅基地的条件,建议你先到相关部门申请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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