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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是1952年出资在农村自建了一套住房,建设住房时,父亲的弟弟一直在外打工,未出一分钱建设这个房子,1962年叔叔一家借住在我父亲这套住房中,因为父亲一直在外打工,未回农村居住,1992年房产权登记时,我叔叔的老婆私自将房产登记在她的名下,当时的村里登记的依据是:谁居住就登记谁的名字。父亲在世时,到农村去找到村里当时知道房子建造的10多名证人证明了此房产是他个人名义建造,并立下字据证明。也留下遗嘱:此房产由叔叔的儿子和我共同继承。现今,此处房产将要拆迁,村里划分归属,因村里大队知道这个房产是我父亲建造,通知了我和叔叔的儿子,叫我们协商解决房产归属。叔叔的儿子要求此房产全部由他继承,因为房产证上是他母亲的名字。堂叔一家未出过一分钱建造这个房子,仅仅是因为他们一直居住在此房中,就将房产霸占为己有,请问我能有这个房产的一半继承权吗?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请大家帮忙解决一下,给点建议,谢谢!

继承 2018-12-30 20: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地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地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 房产继承发生纠纷,继承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继承分割遗产协议,可以到法院诉讼解决。
    《继承法》规定当事人自得知权益受侵犯起,需2年以内提出诉讼,如果超过20年,继承人才得知权益受损,提倡诉讼,法院不受理。
  •   如果是婚前一方的房产,住房就是登记人个人合法拥有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如果房产登记人配偶去世,这房子不能办理继承,因为住房产权和死者没有关系。
      如果死者为房产证登记人,先看死者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遗嘱就需要依照遗嘱执行继承。
      无遗嘱,就需要依照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妈,三方平分继承这房子。
  • 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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